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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受理举报和投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法规及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举报和投诉,受案人员应该热情接待,并认真记录。
  第三条 监督员调查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 被投诉和举报者有义务协助监督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工作。
  第五条 监督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听取被投诉和举报者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 监督员应该依法行政,做出的决定要证据完备,引用法规适当,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七条 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受理对有害人身健康的卫生产品及相关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第八条 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不受理如下投诉:
   1、依法律法规不属卫生监督部门管辖范围
   2、无实质内容的投诉和举报
   3、一般的匿名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 受理投诉和举报的程序
  第九条 收到投诉和举报函件,法稽科进行登记,并酌情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第十条 法稽科应在投诉与举报立案二日内,移交相关科室处理。
  第十一条 对移交的一般案件,各相关科室应在七日内结案;重大案件一个月内结案。结案后二日内将结果
       反馈法稽科。
  第十二条 可移交地市的一般案件,各地市应在接到移送之日起七日内结案,重大案件一个月内结案。结案
       后二日内将结果反馈省所法稽科。
  第十三条 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结案期限的,应在期满前请示所长,由所长签署意见,并及时向法稽科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案件处理完毕,法稽科应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关于"日"的规定是批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举报投诉电话:0451-3605333 转 8800

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