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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省直管企事业单位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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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直管企事业单位的同志们: |
| 大家好!首先让我代表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全体人员感谢你们对卫生监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对你们为我省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致以敬意。 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是经省政府批准,是省卫生厅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行机构,其基本任务是:按照卫生厅要求,具体实施卫生监督规划,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卫生许可、批件和执业许可等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发放等具体工作;负责省管单位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对违法者提出处理意见;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上报卫生监督抽查结果;对跨地区重大案件、卫生突发事件、中毒事故及污染事故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受理投诉、举报、法律咨询和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负责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考试,从业人员健康证发放;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新、扩、改建的选址,设计和验收进行卫生学审查;承担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交付的其它卫生监督任务,保证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地实施。 卫生监督与被监督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我们虽然两者职能和性质等不同,但其根本目标是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因此,你们既是我们的监督对象,也是我们的指导对象,更是我们的服务对象。在今后的卫生监督工作中,我们将在省卫生厅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监督与指导、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不断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内部管理和行业作风建设,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优质服务意识。坚决打击并从严惩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勒卡索要、态度恶劣等违反职业纪律、职业道德的现象及人员,认真履行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严格按法规和程序办事,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把“心系群众健康,热心为企业服务,满意在卫生监督”作为我们工作的宗旨。我们将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熟、作风硬、素质高的卫生监督队伍,树立卫生执法的新形象,为全省人民健康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省直管企事业单位的同志们,卫生监督与经济发展和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并与你们有着密切关联。为不辜负人民的重托和你们的信任,在此诚挚地欢迎你们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并给予监督。如遇有业务咨询或违法、违纪事件,可直接或电话进行咨询、投诉举报。 业务咨询电话:0451—3605222转8819 投诉举报电话:0451—3605333转8800 所 长 电话:3605333转8801 我单位的地址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41—5号 邮编:150001。 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愿做你们依法生产经营的坚强后盾,服务于黑龙江的经济,造福于黑龙江的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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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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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长 石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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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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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卫生行政机关有权做出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当事人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检查,协助调查,履行处理、处罚决定。为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保障您(单位)的合法利益,特公开告知下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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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的主要权利 | |
| 1、拒绝权: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调查违法案件,未能出示卫生监督证件或者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您有权拒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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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情权: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调查违法案件,您有权获知法律依据和执法目的以及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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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回避权:执法人员与您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要求回避。 | |
| 5、申辩权: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您有权获知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内容,并享有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 | |
| 6、救济权:对采样检验结果有异议,您有权按照规定申请复检;对封存等行政强制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您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7、求偿权:卫生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侵犯您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您有权要求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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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执法人员的廉洁执法规定 | |
| 1、不得以执法人员身份自居,获取各种利益或者方便。 | |
| 2、不准在当事人处兼职、担任顾问以及其他有报酬的职务。 | |
| 3、不准索贿受贿,公务活动中不准将本人或者亲属的家庭地址告知当事人。 | |
| 4、不准参加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活动。 | |
| 5、不准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借用通讯、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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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若违反上述规定,您可来信或者来电举报。 | |
|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41-5号 | |
| 邮政编码:150001 | |
| 电话:0451-3605222或3605333转8800、8801、8802、8803、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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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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