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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1.卫生监督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及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答辩意见。
1.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卫生监督机构不得自行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1.3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责令卫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后,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提出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建议。
1.4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
2.1卫生监督机构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应及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答辩状。
2.2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卫生监督机构不得自行向原告和其他证人收集证据。
2.3法院作出责令卫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后,卫生监督机构以依法提出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建议。
2.4原告逾期不上诉又不履行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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