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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
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1) 责令改正
(2) 强制洗消处理
(3)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源携带者,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4) 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强制医学观察
(5) 责令公告收回
(6) 封存、查封
(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已取得确凿的证据;
应按规定向被检查人出具强制措施的书面通知,并送达到执行人;
书面通知中必须载明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所采取的措施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规定需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必须经批准后方能实施,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措施后,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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