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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一、食品企业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一)接收登记
预防性卫生监督科接到证照管理科受理移交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及有关申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完整的及时接收登记。
(二)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
1.申报材料由科长或副科长接收后在1个工作日内交付科室分管监督人员,必要时报主管所长审阅后再交付。承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察、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卫生要求,可以施工的,审查人员填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经科、所领导审核同意,将申请书和有关申报材料送交证照管理科,由证照管理科上报省卫生厅审批盖章。对选择和设计卫生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人员填写“卫生监督意见书”,交付申请单位,待修改完善后重新进行审查。
3.证照管理科将省卫生厅审批后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时交给预防性卫生监督科,由其通知、交付申请单位。
(三)竣工卫生验收
1.接到建设项目单位书面工程竣工卫生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分管监督人员依照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批意见,进行工程竣工卫生验收。
2.工程竣工卫生验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符合卫生要求的,监督人员填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经科、所领导审核同意,送交证照管理科,由证照管理科上报省卫生厅审批盖章。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监督人员填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待申请单位改进后,重新申请验收。
3.证照管理科将省卫生厅审批后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及时交给预防性卫生监督科,由其通知、交付申请单位。
二、放射卫生预防性监督工作程序
(一)接收登记
预防性卫生监督科接到证照管理科受理移交的申请单位新、改、扩建的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防护设施工程项目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完整的接收登记。
(二)申报材料由科长或副科长接收后在1个工作日内交付科室分管监督人员,并通报放射卫生监督科汇审,必要时报主管所长审阅后再交付。由于不同放射工作场所、不同射线种、不同应用方式,其预防性监督和审查内容也不尽一致,按下列相关程序执行。
(三)可行性论证审查评价
根据省卫生厅或相关部门安排,汇审人员对放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评价,按规定时间完成。
(四)选址的卫生审查
接到申请单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汇审人员对建设项目选址审查和现场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对选址符合卫生要求的放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并报省卫生厅批准,发给《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选址阶段)。对选址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填发“卫生监督意见书”。
(五)设计卫生审查
选址卫生审查结束后或接收到申请单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设计建造阶段)及有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汇审人员进行设计卫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卫生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经汇审科室科长、主管所长审核同意,并报省卫生厅批准,发给《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设计阶段)。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填发“卫生监督意见书”。
(六)施工中监督
对已批准建设的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同位素工程项目,必要时汇审监督人员随工程进程赴现场1-2次,对放射防护设施的施工安装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竣工卫生验收审查
接到建设项目单位竣工卫生验收申请后,汇审监督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竣工卫生验收审查,根据不同的放射工程项目采取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逐项检查试验、监测及放射卫生防护评价等。对基本达到卫生要求的,经汇审科室、主管所领导审核同意,并报省卫生厅批准,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填发“卫生监督意见发”。依据有关法规,应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按省卫生厅要求执行。
三、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一)接收登记
预防性卫生监督科接到证照管理科受理移交的学校新、改、扩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及有关申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完整的及时接收登记。
(二)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
1.申报材料由科长或副科长接收后在1个工作日内,交付科室分管监督人员,必要时主管所长审阅后再交付。承办人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对学校工程选址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
2.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卫生要求,可以施工的,审查人员填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经科、所领导审核同意,将申请书和有关申报材料送交证照管理科并上报省卫生厅审批盖章。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审查人员填写“卫生监督意见书”,交付申请单位,待修改完善后重新进行审查。
3.证照管理科将省卫生厅审批后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时交给预防性卫生监督科,由其通知、交付申请单位。
(三)竣工卫生验收
1、接到建设项目单位书面工程竣工卫生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分管监督人员依照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批意见,进行工程竣工卫生验收,并组织实施现场卫生监测评价。
2、工程竣工卫生验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监督人员写出卫生评价报告,对符合卫生要求的填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经科、所领导审核同意,移交证照管理科并上报省卫生厅审批盖章。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监督人员填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待申请单位改进后,重新申请验收。
3、证照管理科将省卫生厅审批后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及时通知并交给申请单位。
四、化妆品企业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一)接收登记
预防性卫生监督科接到证照管理科受理移交的化妆品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及有关申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完整的及时接收登记。
(二)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
1.申报材料由科长或副科长接收后在1个工作日内交付科室分管监督人员,必要时报主管所长审阅后再交付。承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工程选址进行现场勘察。
2.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卫生要求的,审查人员填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经科、所领导审核同意,将申请书和有关申报材料交证照管理科并上报省卫生厅审批盖章。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审查人员填写“卫生监督意见书”,
交付申请单位,待修改完善后重新进行审查。
3.证照管理科将省卫生厅审批后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时交给预防性卫生监督科,由其通知、交付申请单位。
(三)竣工卫生验收
1.接到建设项目单位书面工程竣工卫生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分管监督人员依照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批意见,进行工程竣工卫生验收,同时实施现场卫生监测评价。
2.工程竣工卫生验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监督人员写出卫生监测评价报告,对符合卫生要求的填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经科、所领导审核同意,送交证照管理科,由证照管理科上报省卫生厅审批盖章。对工程验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监督人员填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待申请单位改进后,重新申请验收。
3.证照管理科将省卫生厅审批后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及时交给预防性卫生监督科,由其通知、交付申请单位。
五、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一)接收登记
预防性卫生监督科接到证照管理科受理移交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及有关申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完整的及时接收登记。
(二)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
1.申报材料由科长或副科长接收后在1个工作日内,交付科室分管监督人员,必要时报主管所长审阅后再交付。承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并对工程选址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
2.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卫生要求的,审查人员填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经科、所领导审核同意,批准后加盖省卫生监督所公章。对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审查人员填写“卫生监督意见书”,交付申请单位,待修改完善后重新进行审查。
3.预防性卫生监督科将审批后加盖省卫生监督所公章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时通知、交付申请单位。
(三)竣工卫生验收
1.接到建设项目单位书面工程竣工卫生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分管监督人员依照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批意见,进行工程竣工卫生验收,同时组织实施现场卫生监测评价。
2.工程竣工卫生验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监督人员写出卫生监测评价报告,对符合卫生要求的填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经科、所领导审核同意,批准后加盖省卫生监督所公章。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监督人员填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待申请单位改进后,重新申请验收。
3.预防性卫生监督科将审批后加盖省卫生监督所公章证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及时通知、交付申请单位,并将全部申报材料返回证照管理科存档。
六、劳动卫生预防性监督工作程序
(一)接收登记
预防性卫生监督科接到证照管理科受理移交的新、改、扩、续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通知或申请及有关材料后,予以接收登记。
(二)设计审查
申请及有关材料由科长或副科长接收后在1个工作日内,交付科室分管监督员,必要时报主管所长审阅后再交付。监督员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审阅项目文件材料,查阅有关资料,形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一式九份,交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六份,报省卫生厅一份,科室留存两份。
(三)会审
监督人员按时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查会议,提交审查意见,一周内签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经科、所领导审核同意,将申请书和有关申报材料送交证照管理科并上报省卫生厅审批盖章。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待改进完善符合卫生要求后,签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证照管理科将省卫生厅审批后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时交给预防性卫生监督科,由其通知、交付申请单位。
(四)鉴定评价
接到建设项目申请单位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申请后,监督人员深入现场检查,在15个工作日内拟定评价方案,经审核并上报省卫生厅审批同意后,在15个工作日内(大型建设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实际测试及鉴定评价工作,完成并交付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五)竣工验收
1.接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监督员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卫生验收。对符合卫生要求的签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经科、所领导审核同意,送交证照管理科并上报省卫生厅审批盖章。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监督人员填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待申请单位改进后,重新申请验收。
2.证照管理科将省卫生厅审批后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及时交给预防性卫生监督科,由其通知、交付申请单位。
七、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预防性卫生监督
(一)接收登记
预防性卫生监督科接到证照管理科受理移交的供水单位或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及有关申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完整的及时接收登记。
(二)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
1.申报材料由科长或副科长接收后在1个工作日内,交付科室分管监督人员,必要时报主管所长审阅后再交付。承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并对工程选址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
2.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卫生要求的,审查人员填写《建设项目设计卫竹审查认可书》,经科、所领导审核同意,将申请书和有关申报材料送交证照管理科并上报省卫生厅审批盖章。对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审查人员填写“卫生监督意见书”,交付申请单位,待修改完善后重新进行审查。
3.证照管理科将省卫生厅审批后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时交给预防性监督科,由其通知、交付申请单位。
(三)竣工卫生验收
1.接到建设项目单位书面工程竣工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分管监督人员依照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批意见,进行工程竣工卫生验收,并组织实施现场采样及卫生监测评价。
2.工程竣工卫生验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监督人员对符合卫生要求的填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经科、所领导审核同意,送交证照管理科并上报省卫生厅审批盖章。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督人员填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待申请单位改进后,重新申请验收。
3.证照管理科将省卫生厅审批后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及时交给预防性卫生监督科,并由其通知、交付申请单位。
射线装置、医用电离辐射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工程项目卫生审查提供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建筑物的选址(位置)及周围情况文字介绍(不需要有屏蔽防护的专用工作场所除外);
3.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表);审批文件;放射工作场所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放射防护设计、计算及说明;
4.购置设备应提供的有关文件:
(1)如是大型医疗设备,则应提供《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
(2)拟购买仪器的主要性能指标;如是射线防护器材,其生产厂家应持有“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许可证”;
(3)如果放射治疗设备,应提供放射治疗防护报告书及评价报告;
(4)其它有关材料。
说明:
(1)文字材料需用A4复印纸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书”和文字材料均一式2份;
(2)各种设计图均须加盖企业公章,一式3份;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用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学校申请新、改、扩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须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建筑物的选址及周围环境情况文字介绍(一般中、小型建设项目可与卫生专篇合并);
3.地形图、总平面图及文字说明;
4.建筑设计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必要的提供工艺设备、通风、上、下水等设备图);
5.工艺流程设计图(按生产品种提供)及文字说明;
6.卫生专篇。根据建设项目用途提供相应的食品卫生专篇、环境卫生专篇、学校卫生专篇等。(包括通风、排气、消毒、采光及照明、防尘、防腐、防鼠、人员卫生处理等卫生设施设计及说明,给水、排水方式、产生工业“三废”、噪声状况及防护处理措施,生产车间、场所天棚、墙壁、地面等拟用建筑材料等);
7.与建筑项目设计卫生有关的其它资料;
8.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说明:
(1)文字材料需用A4复印纸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书”和文字材料均一式2份;
(2)各种设计图均须加盖企业公章,一式3份;
(3)申请企业暂无公章的,由主管部门代章;无主管部门的,提供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份,并在各种申报材料上企业法人代表须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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