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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与技术规范
 
目的

熟悉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与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并在卫生监督工作正确运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
职责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 参与起草国家和地方卫生监督标准与技术法规;
 · 负责制定全省学习、贯彻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 对本单位和地(市)级卫生监督员进行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考试
 ·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法规进行指导;
 · 收集省级国际、国外、国家和地方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规,建立信息库。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 负责制定本地区学习、贯彻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 对县级卫生监督员进行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培训和考试;
 ·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规进行指导;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 负责制定本辖区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学习和贯彻;
内容与要求
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1)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2)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4)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5)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裁决。
  (6) 在适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时,应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的规定不具体时,应依据或参照下位法的规定。

与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法律及适用

  (1) 与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 相关法律的适用
  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的,适用与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法律规定。

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适用原则

   (1) 有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首先选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没有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选用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
  (2) 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首先选用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3) 没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选用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4) 没有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选用本辖区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5) 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选用企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6) 在涉及国际贸易的,应以国际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合同标准、技术规范为依据。
  (7) 标准和技术规范适用不明时,应向具有解释权的或者发布、归口单位请示。
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信息收集与管理
  (1)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国际、国外、国家和地方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建立相应的查阅系统。
  (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通过各种途径(包括电子网络、报刊、公报等)收集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确保其完整、齐全、有效。及时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学习,使其掌握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3) 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分门别类存放,易于查找,必要时汇编成册。

评价与考核
评价
 · 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完整、合法、齐全、有效;
 · 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分门别类整理;
 · 卫生监督员对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掌握程度;
 · 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是否正确、合法、适当。
考核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工作考核一次。
用语解释
   · 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标准代号通用GB。
   · 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在全国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即行废止。行业标准代号为某行业汉语拼音字头表示。如卫生部的行业标准为WS。
  · 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以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在公布国家或行业标准之后,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地方标准的代号DB加地区代码。
  · 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监督员管理
 目的
  对卫生监督员实施管理是保证卫生监督员素质的重要行政手段。通过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管理,提高监督员整体水平,有利于卫生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血站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员系列教材 -- 公共卫生基础分册》
 《卫生监督员系列教材 -- 食品卫生分册》
 《卫生监督员系列教材 -- 放射卫生分册》
 《卫生监督员系列教材 -- 劳动卫生分册》
 《卫生监督员系列教材 -- 公共场所卫生分册》
 《卫生监督员系列教材 -- 化妆品卫生分册》
 《卫生监督员系列教材 -- 学校卫生分册》
 《卫生监督员系列教材 -- 饮用水卫生分册》
 《卫生监督员系列教材 -- 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分册》
 《卫生监督员系列教材 -- 卫生监督典型案例述评选编》
职责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制定全省卫生监督员培训教材和计划,并做好师资培训和对本单位监督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 负责全省卫生监督员的考试 ;
 · 指导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员管理工作;
 · 建立全省卫生监督员管理信息库;
地(市) 级卫生监督机构
 · 负责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师资培训和 单位监督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 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员管理工作;
 · 建立本地区卫生监督员管理信息库。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 做好本单位监督员的培训和考核;
 · 建立本单位卫生监督员管理信息库。
卫生监督员的资格
 取得监督员资格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在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从事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 具有一定的卫生专业技术知识或相关专业技术知识;
 · 具有一定监督管理实践经验;
 ·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已取得医(技)师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经地(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试合格。
3.2.4.2 卫生监督员资格的取得
· 具备卫生监督员基本条件;
· 通过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并获得合格证书;
· 经过法律、法规授权机关聘任,并获得相应专业卫生监督员证,方可成为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
3.2.4.3 卫生监督员申请程序
(1) 聘任申请
a.卫生监督员由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 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卫生监督员;
· 经在岗考试、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 在实施卫生监督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 其他不宜从事卫生监督工作的人员。
b.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需要解聘的卫生监督员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报,说明理由。
3.2.4.4 卫生监督服装、证件、标志的管理
· 卫生监督机构对被聘任卫生监督员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卫生监督服装、证件、 标志,并做好登记;
· 被解聘的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收回其持有的卫生监督员服装、证件、标志,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2.5 卫生监督员培训
3.2.5.1 培训内容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和《卫生监督员培训系列教材》,以及新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具体内容由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确定),对卫生监督员实行岗前和在职培训制度。
3.2.5.2 分级培训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监督员的在职培训,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卫生监督员的岗前培训。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员培训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3.2.5.3 培训时间
  卫生监督员每年至少应接受一次培训。岗前培训的教学时数不得少于50个学时;年度在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个学时。
3.2.5.4 培训考试 
培训后,卫生监督员参加考试。未参加岗前培训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聘任为卫生监督员。年度在职培训考核中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
3.2.5.5 培训档案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卫生监督员培训档案,包括培训的内容、时间、授课老师、考试结果等,并报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3.2.6 卫生监督员的考核 
3.2.6.1 内容与方法
(1) 内容 
 包括职业道德、法律业务知识、工作能力、工作质量等。
(2) 方法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成立相应的考核组织,定期对卫生监督员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自我评定,考核组织评定,单位领导集体裁定。
3.2.6.2 结果与评价
  考核结果应通知本人,并存入卫生监督员管理档案,将其作为考评、奖惩、晋级、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连续二年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3.2.7 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3.2.7.1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3.2.7.2 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2.7.3 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3.2.7.4 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3.2.7.5 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实事求是,正确合法;
3.2.7.6 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3.2.7.7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3.2.7.8 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3.2.7.9 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3.2.8 卫生监督员的着装 
3.2.8.1 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时,要着装整洁,戴帽端正,扣好衣扣,按规定穿戴卫生监督员服、帽、肩章和徽章(特殊任务除外)。
3.2.8.2 春秋、冬季着装佩戴蓝帽子、硬肩章和红领带,原则上穿拉拉扯扯衬衣;夏季着装佩戴白帽子,软肩章和蓝领带。监督服季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3.2.8.3 在左边胸袋上沿佩戴"中国卫生监督"徽章,做到配挂端正。
3.2.8.4 严禁将卫生监督服、帽、徽章、肩章供给他人穿戴。
3.2.9 评价与考核 
3.2.9.1 评价
  · 卫生监督员管理档案齐全、完善、准确;
  · 卫生监督员培训考核计划、目标、结果、管理;
  · 卫生监督员道德规范教育及执行情况;
  · 卫生监督员着装管理。
3.2.9.2 考核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员管理工作考核一次。
3.3稽查
3.3.1 稽查依据:
《宪法》、《地方政府组织法》及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3.3.2 职责分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下级的监督工作进行稽查;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其内容的确良监督工作进行稽查。
3.3.3 稽查内容:
(1) 卫生监督工作计划确定的任务和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
(2) 上级布置、交办的事项处置及完成情况;
(3) 卫生监督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越权查处、滥用职权的情况;
(4) 突发事件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5) 具体行政行为中程序、实体内容的合法性情况;
(6) 执法过错的有关情况;
(7) 与公共卫生监督相关的现场监督检测情况;
(8) 监督文书规范执行的符合率及文书情况;
(9) 办事程序、工作制度以及政务公开执行情况;
(10) 监督员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
(11) 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完成情况;
(12) 与监督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
3.3.4 稽查程序:
(1) 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出示相关证件;
(2) 稽查人员在检查、调查时,应制作相应的笔录,调取有效的证据,并听取被检查、调查的执法机构和卫生监督员的意见;
(3) 稽查工作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及时整理调查材料,提出稽查结论,并书面向上级报告;
3.3.5 稽查人员的权利:
(1) 稽查人员在开展稽查工作时,有权要求被稽查单位、部门和个人说明情况、提
供详实资料,被稽查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2) 稽查时发现有明显错误,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
立即改正错误;
3.3.6 稽查人员的义务:
(1)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循私情、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2) 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宴请,不得接受财务和其他形式的礼品或馈赠;
(3) 如因稽查需要进行检查现场时,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3.3.7 稽查处理:
有下列情况的,向被稽查的监督机构发出整改建议或纠正错误建议书,同时抄送其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 工作计划未落实的;
· 卫生许可、行政处罚中违反程序,实体内容发生差错的;
· 监督抽查及检验不规范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 违反办事程序、工作制度的;
· 卫生监督员未遵守行为规范的;
· 信访、举报投诉未予处理,或处理不当的;
· 突发事件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当的;
· 上级监督机构认为应当发出整改建议或纠正错误建议书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况中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通报批评。
对稽查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经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后,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3.8 稽查意见的落实:
· 被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书面改进建议、纠正错误建议书或受到通报批评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 整改不力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有权直接纠正其不当的行政行为。
3.4信息管理
3.4.1 目的
通过掌握卫生监督基本情况,动态变化,分析存在的问题,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建立统一、规范的卫生监督计算机网络、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管理系统。
3.4.2 职责
3.4.2.1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 全省卫生监督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报告;
· 负责全省卫生监督工作数据库的开发和维护;
· 负责全省卫生监督信息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
·对地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计算机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3.4.2.2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 本地区卫生监督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报告;
· 负责本地区卫生监督工作数据库管理;
·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计算机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3.4.2.3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 采集本地区卫生监督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报告;
3.4.3 内容与要求
3.4.3.1 业务信息
(1)基础信息的分类
a.基本情况(卫统11表 -- 卫生监督、监测人员构成情况年报表);
b.自然情况:包括本辖区面积、人口数、外来人口数、监督机构人员分布等;
c.卫生行政审批、核准及备案情况:包括发放卫生许可证总数、当年新发卫生许可证数、当年复验(核)发放卫生许可证数、当年核发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数等;
d.本年参与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e.本年行政处罚情况;
f.本年听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g.本年举报、举报投诉处理情况;
h.本年卫生知识培训和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I.本年开展卫生监督工作的实际资金支出情况;
(2)卫生监督信息
a.传染病防治与监督
·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业务机构要求定期上报的各种监督信息;
· 基本情况:行政区划、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托幼机构的数量规模;
· 应监督情况:应监督医疗卫生机构数,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单位数,消毒、杀虫应监督单位数(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生产厂家数、卫生用品的生产厂家数、消毒药械的生产厂家数、杀虫药械的生产厂家数);
· 实际监督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户次数;
· 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消毒、杀虫及生物制品医疗卫生用品的户次数;
· 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业务指导次数;
· 现场检测、采样工作情况:现场检测采样户次数、检测采样件数、合格件数;
· 消杀灭产品、生产企业场所,一次性无菌医疗、卫生用品、器材生产企业和消毒灭菌单位消毒质量的监测;
· 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的对象和内容;
· 医院内部感染情况的监测;
· 托幼机构预防性消毒质量的监测。
b.食品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的统计报表)
· 食品卫生监督、监测情况报表(卫统12表)
·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学评价;
· 食品、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产品,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
· 监督情况:应监督的户数、实际监督情况;
· 查处无证生产、经营的户次数;
· 对下级 卫生监督机构业务指导次数;
· 现场检测、采样工作情况:现场检测采样户次数、检测采样件数、合格件数。
c. 公共场所卫生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情况报表(卫统20表)
· 公共场所一般情况:场所数、从业人员数、卫生培训善、健康检查情况等;
· 监督情况:应监督的户数、实际监督情况;
· 查处无证经营户次数;
· 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业务指导次数;
· 现场检测、采样工作情况:现场检测采样户次数、检测采样件数、合格件数。
d. 生活饮用水卫生(污染中毒)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卫统22表)
· 涉水生产单位一般情况:单位数、从业人员数、卫生培训善、健康检查情况等;
· 监督情况:应监督的供水单位数、实际监督情况;
· 查处无证供水及无证生产、经营供水设施及用品的户次数;
· 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业务指导次数;
· 现场检测、采样工作情况:现场检测采样户次数、检测采样件数、合格件数。
e. 化妆品卫生
· 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卫统21表);
· 化妆品生产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数、卫生培训善、健康检查情况等;
· 监督情况:应监督的生产、经营单位户数、实际监督情况;
· 查处无证生产的户次数;
· 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业务指导次数;
· 现场检测、采样工作情况:现场检测采样户次数、检测采样件数、合格件数。
f. 学校卫生
· 学校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卫统26表);
· 学校卫生档案:学校基本情况,如班级数、各年龄组学生数,教室采光、照明、微小气候、课桌椅等相关指标;
· 学生学习生活环境的监测;
· 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卫生质量的监测;
· 新、改、扩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学评价;
· 监督情况:应监督的学校数、实际监督情况;
· 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业务指导次数;
· 现场检测、采样工作情况:现场检测采样户次数、检测采样件数、合格件数。
g. 职业卫生
· 有害作业厂矿劳动卫生监督情况年报表(卫统13表);
· 职业卫生监督档案:建档数、建档率、建档合格率、档案的利用率等;
· 应监督情况:应监督的工业企业数(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数、应监督的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数、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数);
· 实际监督情况;
· 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业务指导次数;
· 现场检测、采样工作情况:现场检测采样户次数、检测采样件数、合格件数。
3.4.3.2 信息的开发与利用
(1)信息的收集
通过标准、全面、规范的原始数据卡片或建立数据库,以保证原始数据格式的统一和
汇总信息的准确。
(2)信息的汇总
通过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作为信息汇总的手段,以保证汇总信息的及时、准确。
(3)信息的存储与共享
采用开放式接口,建立可共享的标准信息库,采用不同介质进行存储,以保证信息数
据的安全,同时补充完善卫生监督的历史数据,并可提供不同权限的信息查询系统。
(4)信息的综合分析与利用
· 利用历史信息数据进行趋势分析、预测预报等;
· 综合各专业的信息进行分析,如同期对比、相关分析等;
· 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信息分析交流地。
(5)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 报表的上报反馈:按专业要求及时将审核无误的各类报表上报上级业务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将汇总报表反馈给下级业务部门;
· 卫生监督信息简报:定期收集、整理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信息,以及国内外有关卫生监督的最新动态等医学情报信息,以简报形式发送;
· 向社会公布:卫生监督机构的重大事件,如'打假'、产品定期抽检结果等的信息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方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 编制卫生监督工作年鉴:每年定期编制卫生监督工作年鉴,主要内容为:本单位上年度的重要会议报告、政策法规、工作进展、各省(市)或区(县)卫生监督工作大事记和常规的卫生统计资料。
3.4.3.3 卫生监督计算机网络
(1) 建设目标
建立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的目标是:综合运用现代通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计算机
信息处理技术,构建一个覆盖中央、省(直辖市)、地(市)、县(区)四级卫生监督信息
计算机网络系统。以加强卫生监督工作的宏观管理、科学决策及重大灾害的应急、应变能力,促进卫生监督信息工作高效、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2)建设原则
a. 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统一规划
充分利用和依靠现有设备、人员和工作基础,兼顾国家卫生信息网长远发展的需要,统一规划和规范卫生监督信息网
b. 分阶段稳步发展
根据卫生监督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卫生监督信息网应分阶段稳步建立传染病防治监督、食物卫生、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计算机网络系统。
c. 分层技术装备
·根据中央、省(直辖市)、地(市)、县(区)四级机构划分的特点,实行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分层次装备。
·县(区)主要加强数据采集能力、数据整理和传输功能。
·省(直辖市)、地(市)主要加强区域内卫生监督数据的收集、归纳和分析,以及数据纵向、横向传递功能。
·中央一级重点建设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网网络中心和提高卫生监督信息处理能力。
d. 信息交换与网络管理、维护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负责建立本级的信息交换网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必须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网络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与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信息交换网络的通畅,并负责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信息交换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信息交换工作顺利进行。
(3) 基本结构
卫生监督信息网是一个集卫生监督信息收集、加工、存储、检索、分析、研究、传输为一体的综合网络系统,分成中央、省(直辖市)、地(市)、县(区)四个层次。它覆盖了卫生监督管理的各个方面信息,涉及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化妆品卫生、饮水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和传染病防制等专业。
3.4.3.4 办公自动化
(1) 建设目标
卫生监督办公自动化的目标是"三网一"。即:内网、政务信息专网、外网和资源信息库。它服务的对象不仅包括卫生监督机构内部,还包括其他机关、企业和社会公众,它处理的对象包括政府机关内部信息,采用模拟政府机关内部政务处理流程的处理方式,受理各类申请、举报投诉、建议和要求。总之,建设卫生监督办公自动化的目的就是要转变办公观念,改进办公模式,提高办公效率,增强卫生监督人员之间和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控制。
(2) 建设要求
实现卫生监督办公自动化必须达到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 提高办公效率
· 提供领导管理和决策的信息;
· 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3) 办公自动化功能
a. 公文管理:
公文管理包括收文处理和发文处理两部分。收文处理涉及公文接收、流转、分发、拟办、
查询和归档等功能。发文管理包括公文拟稿、核对、会稿、签发以及印刷管理等功能。
b. 档案管理:
对于收、发文管理产生的电子文件,通过档案管理实现档案接收、组卷、编目、借阅以
及查询统计功能。
c. 信访管理:
对群众来电、来信或来访等事宜进行计算机管理,计算机举报投诉受理管理将自动跟踪
督办催办的整个过程,包括来电、来信和来访的登记、向有关部门发送督办催办的通知单、主办和协办部门办理意见或处理结果等功能。
d. 个人事务处理功能:
电子邮件、文字和表格处理和个人日程安排以及待办事宜等功能。
3.4.3.6 卫生监督信息计算机管理
(1) 建立卫生监督信息基本档案
通过建立计算机基本档案,可以掌握卫生监督管理对象的基本状况和动态变化情况,为达到卫生监督信息的科学管理打下基础。
a. 基本档案项目
· 食品生产经营仩业基本档案
· 公共场所卫生基本档案
· 健康相关产品基本档案
· 工矿企业职业卫生基本档案
·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基本档案
· 学校卫生基本档案
· 传染病防治基本档案等
b. 基本档案内容
· 基本档案的内容必须满足卫生监督管理要求
· 基本档案的内容必须符合各级统计报表要求
· 基本档案的内容必须满足各个层次检索要求
c. 基本档案的维护
基本档案建立后,需经常更新、维护,使之不断适应卫生监督管理的要求。
(2) 卫生监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与利用
在建立卫生监督基本档案的基础上,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开发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供各个层次的管理人员使用。
a. 卫生监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
卫生监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应采用软件工程学原理和现代软件开发技术相结合,
即能够满足当前需要,又能够适应将来技术发展,并满足以下要求:
· 网络数据库应用
各种应用以网络数据库为基础,要建立比较兼容的数据库应用体系,保证上一级数据库与下一级数据库的一致性。同时,要求数据库内容和操作界面可以满足垂直体系的应用的要求。
· Web/Server 结构
由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内部设置不尽相同,各种应用设计应采用Web/Server的结构,这样无论工作场合和人员如何,都可以适应工作的开展,同时减轻技术人员的系统维护费用。
· 系统设计规范
要求系统的开发严格按软件工程标准,以保证应用系统投入运动后, 以不断更新、调整和维护的要求。
· 系统应用操作简便
系统应用应操作简单,说明规范,以适合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调动频繁的特殊需求,并能保证各种应用与原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兼容。
· 系统开发应保证软件的安全、可靠
系统开发应保证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以适合国家有关保密和安全规定。
b. 卫生监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利用
卫生监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它不是一个简单的硬件和软件的结合体,实质上它是一种解
决方案。是对各单位和各部门的基本档案数据进行处理加工,将其黑心化成有用信息的处理过程。是基于网络推行平台上的数据库系统和数据分析与数据挖掘技术的集成。
卫生监督业务信息的利用应能满足以下要求:
· 利用历史信息数据进行趋势分析、预测预报等;
· 综合各专业的信息进行分析,如同期对比、相关分析等;
· 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 利用报表上报上级主管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将汇总报表反馈给下级业务部门
· 卫生监督信息简报:定期收集、整理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信息,如'打假'、产品定期抽检结果等的信息,以简报形式发送;
· 编制卫生监督工作年鉴:每年定期编制卫生监督工作统计年鉴。
3.5 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
3.5.1 依据
《信访条例》
《卫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
3.5.2 工作职责
·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其内部应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受理部门,负责接待、记录并受理属于本机构管辖的举报投诉事宜;
·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将本机构受理的举报投诉,指定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查处。
3.5.3 举报投诉受理的来源和分类
· 来信
· 来电
· 来访
· 上级机构转来的
· 直接投寄的
· 其他行政部门移交的
3.5.4 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3.5.4.1 接待、受理登记、初审
(1) 接待、受理登记
接到来电和来访时,接待人员应对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进行审核,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将有关内容记录在案,受理登记编号;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接待人员应对其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有权管辖的部门。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在接到各种类别的信件投诉,应填写专门的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登记编号。
(2) 初审
·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对举报投诉内容初步审核后,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 对属于本机构管辖的举报投诉内容,提出具体承办科室,案情一般的,可移交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查处;
· 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将该举报投诉移交给有权管辖的行政部门处理,办理移交手续。
3.5.5 调查处理
3.5.5.1 调查程序
· 承办科室在接到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和有关材料后,应确定二名以上监督员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 案情较复杂时,经办人员应事先就有关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制定调查方案,必要时,应对有关情况进行暗访;
· 经调查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立案,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 经调查核实,未查实被举报投诉人有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即告终结。
3.5.5.2 调查时效
· 调查处理的期限为自接到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对必须先行检验的,调查处理期限为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承办举报投诉的科室,应在规定的时效内将调查结果及拟处理意见报告举报投诉受理部门,由举报投诉受理部门答复举报投诉人;
· 如因案情重大复杂,需延长调查期限的,承办科室应向举报投诉受理部门说明情况,但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5.5.3 举报投诉样品的检验
举报投诉人要求对其提供的样品进行检验时,接待人员可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1) 举报投诉样品的检验,其检验基础上应由举报投诉人提出,经监督机构确认,由举报投诉人自行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2) 对于来访人认为已经腐败变质的样品,首先由二名以上监督员进行感官检验,做好记录并签名,如感官检验无法认定的,经来访人提出可对其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
(3) 密封包装的样品拆封后,其检验结果不得作为举报投诉的证据;
(4) 举报投诉时,举报投诉人应就其提供的样品提供发票等有效凭证,必要时,应由该样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对举报投诉人所提供的样品进行确认;
3.5.6 归档和答复
·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承办科室调查结果的报告后,应及时将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整理后归档;
· 除匿名举报投诉外,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
3.5.7 奖励举报投诉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举报投诉奖励基金,对查实的举报投诉,根据案情大小给予举报投诉人相应的奖励。
3.5.8 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纪律
· 案件查处过程中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保护举报投诉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
· 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时经办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有关举报投诉人的任何信息。
3.5.9 考核
3.5.9.1 职责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举报投诉受理工作进行考核;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举报投诉受理工作进行考核。
3.5.9.2 考核内容
· 建立领导负责制;
· 建立有效的举报投诉渠道并公之于众;
· 建立24小时接待各类举报投诉的制度;
· 有详细的举报投诉记录;
· 受理登记记录完整,运转程序正确;
· 案件办理书面意见;
· 举报投诉案件查处时效;
· 查处结果及时回复;
· 举报投诉档案完整、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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