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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 查

  1、职责分工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卫生监督工作的稽查;地(市)级及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下级和其内部的监督工作进行稽查;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其内部的监督工作进行稽查。
  2、稽查内容
  (1)卫生监督工作计划任务和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
  (2)上级布置、交办的事项处置及完成情况;
  (3)卫生监督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越权查处、滥用职权的情况;
  (4)突发事件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5)具体行政行为中程序、实体内容的合法性情况;
  (6)执法过错的有关情况;
  (7)与卫生监督相关的现场监督检测情况;
  (8)监督文书规范执行的符合率及文书情况;
  (9)办事程序、工作制度以及政务公开执行情况;
  (10)监督员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
  (11)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完成情况;
  (12)与监督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
  3、稽查程序
  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并出示相关证件;应制作相应的笔录,调取有效的证据,并听取被检(调)查的执法机构和相关人员的意见;稽查结束后,应及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提出稽查结论,向上级报告。
  4、稽查人员的权利
  (1) 稽查人员在开展工作时,有权要求被稽查单位、部门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资料,被稽查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2) 稽查时发现有明显错误,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立即改正错误。
  5、稽查人员的义务
  (1)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循私情,严守纪律,保守机密;
  (2) 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邀请,不得接受财物和其他形式的礼品馈赠;
  (3) 如需要进行检查现场时,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6、稽查处理及整改意见落实
  (1) 如发现违反稽查内容所列项目情况时,应向被稽查的监督机构发出整改建议或纠正错误建议书,同时抄送其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中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通报批评。对稽查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经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被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书面改进建议、纠正错误意见书或通报批评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整改不力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有权直接纠正其不当的行政行为。

卫生监督员培训

  1、 职责
   1、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制定全省卫生监督员培训教材和计划,并做好师资培训和对本单位监督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负责全省卫生监督员的考试和建立管理信息库。
   1、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师资培训和对本单位监督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建立本地区的管理信息库。
   1、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单位监督员的培训和考核,并建立本单位的管理信息库。
  2、培训内容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和《卫生监督员培训系列教材》,以及新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具体内容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确定),对卫生监督员实行岗前和在职培训制度。
  3、培训时间
   卫生监督员每年至少应接受一次培训。岗前培训的教学时数不得少于50个学时;年度在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个学时。
  4、培训考试
   卫生监督员经培训后应参加考试,考试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试审检批准,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聘任为卫生监督员;未参加岗前培训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聘任为卫生监督员。年度在职培训考核中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
  5、培训档案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卫生监督员培训档案。档案应包括培训内容、时间、授课老师、考试结果等,并报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6、考核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应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考核一次。

卫生监督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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