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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食品企业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1.食品卫生监督科负责保健食品、饮用天然矿泉水、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用包装材料、食用酒精、二氧化碳、省级分级管理食品加工企业、宾馆餐厅及饭店的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
  2.食品卫生监督科对上述食品企业的监督监测频次要达到每年至少四次,餐饮业应达到每年十二次。
  3.食品卫生监督科要做好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监督员执行监督任务必须两人以上,要携带必要的取证采样工具及卫生执法文书。
  4.监督检查时应穿戴监督制服,佩带标志,向被检查单位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监督证件,说明来意后由被检查单位当事人陪同检查。
  5.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将下列内容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1) 许可证及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2) 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情况;
   3) 内外环境卫生情况;
   4)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个人卫生情况;
   5)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及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情况。
   6) 食品标识、产品说明书的情况;
   7) 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的索证情况;
   8) 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感官性状及产品的自检能力和检验情况;
   9) 对食品的卫生质量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品食品的容器进行现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
   10)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11) 饮用水的卫生情况;
   12) 其他食品用产品的监督检查应分别按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检查完毕后,食品卫生监督员应按照卫生监督文书制作的要求书写《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经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食品卫生监督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签字。拒绝签字的,食品卫生监督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拒签事由,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情况。
  6.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调查了解其原因,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书面改进意见,到期复查改进情况。
  7.在检查中对已造成食物中毒或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做出临时控制措施,使用封条,并按要求制作《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在现场遇到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可先予封存,制作笔录后立即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送达《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8.检查中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复查后仍未改进的违法行为,需实施行政处罚的,则应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有关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办理。

省管食品企业食品采样工作程序

  1. 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监督科负责省直管食品生产企业定型包装食品的采样工作;
  2. 监督员采样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必须遵守两人以上执行监督任务的规定,到达采样现场后首先要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被采样单位的负责人陪同下进行采样;
  3. 采样过程包括:
   (1)采集样品:按样品随机采样原则采样,采样时要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样品的代表性、均匀性和时间性,采样数量应能够反映该食品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实验量的需要,一式四份,供检验、复检、备查及仲裁用,每份样品不少于0.5公斤;
   (2)认真填写采样记录(一式二份),要求填写好被采样人、采样机关、样品名称、编号、样品数量、采样方式、地点、法律依据等。被采样单位及采样人应签名并注明日期。被采样单位、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委托检验单位及监督机构各保留一份;
   (3)认真填写样品检验委托单,根据检测目的及与该产品有关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送检项目及检验费用。
  4. 食品卫生监督员及时将样品、样品检验送检单及收费卡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被监督单位到检验机构交付检验费用。
  5. 委托的检验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报告给省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监督科;同时返回加盖财务印章的收费卡。
  6. 食品卫生监督科在3个工作日内按卫生部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结果判定,并出具卫生检验报告书(执法文书)。
  7. 食品卫生监督科将卫生检验报告书返回被监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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