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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一、 化妆品生产企业经常性卫生监督
根据《黑龙江省化妆品经常性卫生监督办法》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经常性卫生监督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
(一)定期检查:
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在每年的第三季度由省卫生监督机构组织一次定期检查。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当年和复核年度不进行定期检查。如被检查单位在检查期间停业,待企业生产后补检。
定期检查内容按《细则》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要求进行。
(二)不定期检查
为规范企业的生产,及时发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省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应对生产企业进行1~2次不定期检查。时间应尽可能安排在生产旺季。
二、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
根据《条例》规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省卫生监督所应据原申报材料,每二年对企业复核一次。生产企业应在满二年前一个月向省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科提出申请,由两名以上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现场审查,经科长、主管所长审批,合格企业在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贴复核签报省卫生厅并盖章。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企业,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待改进后,发放复核签。
三、 化妆品卫生质量抽检
根据《条例》和《细则》及《黑龙江省化妆品经常性卫生监督办法》规定,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中,对生产企业产品卫生质量检查数量: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一至九种的,省级抽查二分之一;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十到一百种的,省级抽查四分之一;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省级抽查六分之一。
重点检查未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新投放市场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及上半年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未抽检的产品。
产品抽样由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到企业现场随机抽取,并填写抽样单,样品交检验机构检验。
对于地、市级卫生检验机构不能承担化妆品检验工作的,由省化妆品卫生检验机构承担该项工作。
四、 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条例》第五章和《实施细则》第七章规定,对违法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违法情节的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停产、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及没收产品的行政处罚。《条例》和《细则》规定的处罚在执法过程中可合并使用。
(二)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时,必须遵照《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程序
一、省管公共场所二次供水经常性卫生监督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卫生监督部门监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实施情况。
(一) 监督内容:
1.监督检查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是否良好;
2.监督检查供水设施所使用的供水设备和有关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3.监督检查供水设施是否加盖上锁,是否符合各项卫生要求,对现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限期改进,短期内不能改进的应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力度,适当增高监测频次;
4.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是否保持设施完备,运行良好,是否依据《规定》要求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从事供水设施消毒的队伍是否持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从事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清洗、消毒后水质是否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5.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取得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是否按要求复核、换证。
6.供、管水人员是否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验不合格人员是否及时调离。
(二) 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复核
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卫生监督员到现场审查,水质监测合格后,经科长、主管所长审批,交证照科,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年复核标签”,并加盖省卫生行政部门公章。逾期三个月未复核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二、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供水单位及供、管水人员,按《办法》第四章罚则相关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二)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必须遵照《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涉水产品销售的经营性卫生监督和生产企业抽样工作。
一、涉水产品销售的经营性卫生监督
1、负责省管企业销售和使用涉水产品的索证工作,监督、检查销售和使用的涉水产品是否具有效的批准文件和批准文号;
2、负责指导各地、市卫生监督机构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3、完成省卫生厅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任务和其它相关任务。
二、涉水产品的抽样。
涉水产品由省卫生监督机构每年抽样一次。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生产企业现场抽样,同时填写抽样单,由监督员送至卫生检验机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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