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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监督科工作程序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和放射卫生监督法规,不断提高科室人员的执法质量和放射卫生管理水平,特制定放射卫生监督科工作程序:
(一) 放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1.现场调查及取证
科室监督员接到放射事故报告时,详细做好纪录,立即向科长、主管副所长汇报。并按要求24小时内向省卫生厅和卫生部立即报告。根据领导的部署,组织现场调查队伍进行分析,并赴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2.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现场未遭破坏的要及时进行采样监测(并协调有关部门),现场遭破坏的,必要时需进行模拟试验。为病因调查和提出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3.处理
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事故分析,明确责任人及事故性质,予以立案逐级上报,并根据情节提出监督处理意见。同时要完成专题报告,并在30日内将专题报告向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报告。
4.违反放射卫生法规和规定的要按卫生监督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并结案归档。
(二) 省直接管辖企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1.对直接管辖企业的放射卫生监督执法程序按卫生部《卫生部放射卫生工作规范》规定要求执行。
2.年初科室各监督员根据卫生厅、所、科室工作计划安排认真熟悉和掌握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监督检查前准备好需要的现场检查法律文书及检测、取证工具和采样工具。
3.深入企业、事业单位后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出示证件并说明来意,认真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并做好纪录。
4.深入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测,向放射工作人员了解放射防护情况,并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
5.查阅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个人剂量记录,放射工作单位日常监测资料,放射卫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以、放射卫生法规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的宣传贯彻情况。
6.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改进期限,并到期复查;发现超过国家标准的应及时做出控制决定,发现已明显构成违法的行为,需立案处理,并做好违法的事实纪录。并按《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7.所有工作完成后,应将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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