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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制度
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六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工作疏忽、贻误要政、致使单位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指令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者。
7、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单位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单位之设施、资料、文书等行为,致使单位工作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教不改者。
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单位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漏业务工作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利、疏忽职守、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5、连续两年考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16、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7、职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者。
18、由于其它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二、被辞退职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单位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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