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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给假细则
一、公休:
1、星期例假。
2、法定假日及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
3、新年休假依从政府规定。
4、以上各休假日,工资照发。
二、事假:
1、事假须填写请假单,领导逐级签字后方能生效,请一天事假由科室领导批准,二至三天由主管副所长批准,三天以上由所长批准。
2、每月不得有事假5天以上,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逾假者以旷工论。特殊情况由所长特批。
3、前后事假两天,中间夹有公休例假,使连续共有假超过3天,其中间夹有的公休例假日应作事假论,如仅事假一天,连接公休日者,其公休日不计事假。
4、事假必须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别事故须申述充足理由,经所长批准方可补假。
三、病假:
1、 病假需填请假单,经领导审批后生效,病假一天由科室领导批准,二天内由主管副所长批准,三天以上由所长批准。
2、连续病假二天以上须有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书。
3、病假期间的公休日,作病假论。
四、公伤
1、公伤人员按劳保规定办理。除工资照发外,单位不负担任何费用。
2、无须住院的门诊人员,应由科室斟酌情况,分配给胜任的工作,如必须休养或继续疗养,仍续医院证明,须经所长批准。
五、婚假:本人婚嫁给予婚假7天,晚婚10天,子女婚嫁给予2天(不包括公休例假),工资照发。婚假由主管副所长批准。
六、丧假:丧假不包括公休例假,由主管副所长批准,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产假:产假包括公休、例假日在内,由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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