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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考勤和休假规定

 一、考勤
  1、考勤内容
   (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4)迟到早退超过5分钟或者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批假而不到岗者,均为旷工。
  2、考勤须知
   (1)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职工,应进行教育,属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2)对旷工者,应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并扣发当日工资和当月各项奖金。连续旷工3天,全年累计旷工6天,应作辞退处理。
   (3)职工待岗察看期间,只发职等工资。
  3、请假办法
   (1)经单位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评审、从事社会公益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单位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及因工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给公假。公假期间,工资照发。
   (2)调遣假
  职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迁的,不超过6天,调往边远地区的,不超过14天。职工赴调不超过3天,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市区内调动一般不超过一天。
  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要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科室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职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3)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到当年底。职工调动工作岗位,原则上不能将积累的补休日延续新的工作岗位。
  二、休假
   1、职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科室领导由主管副所长请示所长后安排休假,副所长由所长安排休假。
   2、职工休假须一个星期前填写“假期申请表”,送交人事科审核。未接到休假通知,不得擅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
   3、婚假
职工婚假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7天;晚婚假10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路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
   4、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事假7天。职工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5、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职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2)产妇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职等工资+津贴工资)85%发给,其它补贴不发。
    (3)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
      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30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主管领导批准。

假期内容 假期天数 说明
产假 90天 难产或双胞胎加14天
晚育假 15天 年满24周岁生育为晚育
独生子女假 35天 凭独生子女证核给


   6、病假
    (1)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
    (2) 病假期间的待遇,病假三天内不扣职等工资和津贴工资,四天以上发职等工资和津贴工资的85%,病假不发补贴部分工资。
   7、事假:
  职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按日职等工资和津贴工资的75%发给,请事假职工的工资发放,按日计算,计算公式为:(职等工资+津贴工资÷22天)×75%,按日停发补贴工资。
   8、探亲假
    (1) 已婚职工、两地分居,又不能在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2)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假,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4) 职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 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一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的职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6) 职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处理。职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又没有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职工探亲假处理。
    (7) 职工探亲假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给。
    (8) 职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职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9) 职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三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
    (10) 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事科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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