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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下班遵守细则
一、 职工上下班,须依本细则行之。
二、 职工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上下班。
三、 上班后五分钟内到岗为迟到,五分钟后到岗为旷工,早退5分钟作为旷工。
四、 旷工按下列规定办理:
1、旷工扣发工资(见《职工考勤和休假之规定》)。
2、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天,均予辞退。
五、 因公外出,遇到询问或检查,应即接受,不得拒绝。
六、 严守工作秩序,原则如下:
1、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出外办理私事。
2、下班应先行打卡后外出。
3、下班铃声响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未打下班铃,即行等候打卡。
4、在市区内办理公务,无特殊情况,应一律于下班前返回单位,下班打卡外出。
七、 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须向主管领导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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